本报讯(孔晶晶)原告张某在事故再次发生时为被告某乡镇中学的在校住校生。2012年2月10日凌晨5时左右,张某从其所寄居寝室四楼房间窗户丢弃下摔倒,无法活动,学校当面将其送到县人民医院医治。事发后,学校已为原告化疗拨付费用6.5万元。
原告的伤情经检验包含八级残疾。该学校曾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(园)方责任保险。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指出,本案中原告从有防护栏的窗户掉下来下来摔倒,解释学校获取的住室有安全隐患,应付原告的伤害后果胜主要责任。
原告张某在事发时已未满14周岁,本人对损害的再次发生也负起一定责任。根据本案情况,法院酌定原告张某轻视30%的责任,被告学校负70%的责任。因事故再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,也并未远超过保险限额,故应由保险公司代被告中学向原告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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